各院级单位、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20〕5号)和天津市《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就组字〔2021〕1号)的文件精神和工作安排,现开展2021年度科研助理岗位需求征集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既是促进就业稳定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与国家科技计划实施相匹配的专业科技支撑队伍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科技部、教育部、天津市政府等主管部门发文要求扩大科研助理招录规模。增强科研助理岗位吸引力,落实社会保险、户口档案等相关政策,合理确定 酬薪标准。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主动 作为,创新工作机制,采取包括签订服务协议等多种方式选聘科研助理。科研助理岗位及实聘人数作为“双一 流”建设监测指标,纳入安排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名额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工作要求
(一)岗位设置
吸纳高校毕业生继续从事科研有关工作的岗位包括但不局限于: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用工方式包括合同制、劳务派遣和短期劳动服务协议。
合同制岗位:包括院级单位或课题组提供经费配套的助理研究员和专职科研队伍,需满足我校相应管理文件的申请条件。
劳务派遣岗位:原则上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短期劳动服务协议:原则上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二)选聘条件
聘用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认真执行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相关要求。
(三)选聘程序
各院级单位、直属事业单位统筹本单位科研助理的岗位需求,提出招聘申请,经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选聘程序详见附件4。
不鼓励以短期劳动服务协议形式吸纳硕士毕业生和博士毕业生从事科研有关工作。
(四)开支来源
科研创新平台和团队(课题组)可结合自身情况,按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开支科研助理的相关经费支出。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均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
可依托的项目包括:学校承担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地方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社科项目经费和自行组织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双一流”建设经费和其他经费。
在研项目如需调整预算,可在科技系统向科研院申请,经审批后按规定调整。
三、工作安排
1. 请各单位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吸纳高校毕业生继续从事科研有关工作,是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研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
2. 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国家级科研平台和各类国家级人才项目获得者应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
3. 请以学院/学部为单位上报汇总后的《吸纳毕业生继续从事科研有关工作岗位需求表》
截止时间:2021年4月5日
联系邮箱:lihaoyu@tju.edu.cn。
四、联系方式
科研院联系人: 李浩宇 022-85351224
人事处联系人: 孙浩(劳务派遣) 022-27405224
朱然(专职科研) 022-27404886
霍亚松(博士后) 022-27403100
附件:
1《吸纳毕业生继续从事科研有关工作岗位需求表》
2.《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20〕5号)
3.《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就组字〔2021〕1号)
4.各类科研助理岗位招聘流程及所需材料
科研院 人事处 财务处 研究生院 学工部 教务处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