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关于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3-27 作者:李浩宇 浏览: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20〕3号)要求,以及《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工作安排,为加强我校种质资源科研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国家安全的意识

农作物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支撑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依据《种子法》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相关单位要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严格落实《种子法》及相关规定。

二、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管理监管

1、监管要求

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等事项须经农业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该事项审批采取在线办理,可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首页(http://www.moa.gov.cn),进入“政务服务”栏目详细了解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限等信息

办理要求详见农业农村部《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办事指南》(附件2)。

2、现有相关活动处理处置办法

对现有的违规向境外输出种质资源、违规开展合作等问题,要立即叫停,并及时向天津市市农业农村委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况分类处理。

天津市市农业农村委处理原则:对合作双方受益,合作合同完备,未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的,要抓紧补办;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责令停止合作;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3、相关工作安排

科研院将排查2016年以来至2020年3月期间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相关管理项目及相关科研活动。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加强法律意识,落实对种质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及培训工作。如涉及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活动应及时和如实向科研院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

三、联系方式

1、市农业农村委种业管理处

联系人:杨爱宾

电话:18522705687

传真:28450538

2、科研院

联系人:蔡俊腾 李浩宇

电话:85351224

邮箱:kyxmgl@tju.edu.cn

地址:北洋园校区行政服务中心A110

 

附件:

1、《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

2、农业农村部《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办事指南》

 

 

科研院

201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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